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12月12日,江蘇高院發布了一批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科技創新、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務保障產業轉型升級、“府院聯動”促推企業破產重整的案例,還有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興產業發展、有效化解新型矛盾糾紛的案例,展現了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積極作為和顯著成效。

收買員工竊取技術工藝

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江蘇高院審理的圣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訴陳某某、晉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之一。案情顯示,圣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某公司)擁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藝”(以下簡稱RT培司工藝)和“利用RT培司生產橡膠防老劑4020工藝”(以下簡稱4020工藝)。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陳某某通過收買圣某公司技術人員等方式竊取圣某公司涉案技術工藝,并利用竊取的技術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劑生產線,生產RT培司、4020防老劑。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承擔相應刑罰。

另設公司生產侵權產品

此后,該公司脫殼另行設立晉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某公司),由晉某公司及其臨猗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廠房內,使用涉案生產線以及竊取的技術工藝繼續生產侵權產品。在本案一審訴訟期間,翔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圣某公司認為,陳某某、晉某公司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圣某公司技術秘密,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銷毀被訴侵權生產設備,連帶賠償圣某公司損失20154萬元及合理開支469542元。一審期間,法院根據圣某公司申請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陳某某、晉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RT培司、4020防老劑,并查封生產設備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劑生產技術資料的紙質、電子等載體。陳某某、晉某公司拒不執行。

判決:停止侵權 賠償兩億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技術工藝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構成技術秘密。陳某某竊取涉案技術秘密并使用,晉某公司作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權設備系翔某公司通過賄賂、盜竊等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制造完成,仍獲取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均構成侵權;陳某某為延續其侵權行為設立晉某公司,應當對晉某公司繼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陳某某、晉某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設備,并對圣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額(包含損失20154萬元及合理開支469542元)予以全額支持。

陳某某、晉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額予以維持。二審期間,法院對拒不執行一審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的陳某某、晉某公司均予頂格司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