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小區一名業主8年多來未交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因定期交納的每筆物業費應獨立計算訴訟時效,最終法院未支持物業公司對其中5年多物業費的補交訴請。12月18日,該案入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2024年全省法院物業糾紛典型案例。

2013年7月,徐州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江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中約定物業費半年交納一次,業主應當按房屋產權面積在每年的1月和7月主動交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費用。合同還約定,業主拖欠物業費用滿一年的,物業公司可以直接起訴。

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義務。該小區業主楊某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物業服務管理不到位等,自2013年9月后便不再交納物業費。

2022年1月,物業公司在向楊某催交物業費未果后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認為物業服務存在嚴重問題,且部分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沂市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業主每半年交納一次物業費用。因物業費屬于定期交納,每筆物業費應系獨立之債,訴訟時效應獨立計算。因此,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應在每期物業費訴訟時效屆滿前以催交等方式主張權利。就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江蘇某物業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訴訟時效屆滿前主張過權利,故法院未支持其該期間物業費的訴請。

據介紹,物業服務合同屬于典型的繼續性合同,有別于約定分期付款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每一期債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繼發生,各期債務獨立、可分,應認定為獨立債務,因此訴訟時效應自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如物業公司未及時主張權益且業主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物業公司的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