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發布今年物業糾紛典型案例
作者:江南時報 錢月明 發布時間:2024-12-24 瀏覽次數:117
小物業關系大民生,物業糾紛既是事關群眾幸福感獲得感的“關鍵小事”,也是社會治理的“民生大事”。近年來,江蘇法院高度重視物業糾紛的源頭預防化解,依法妥善審理物業糾紛案件,取得較好成效。12月18日,江蘇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全省法院物業糾紛典型案例,據介紹,今年1-11月份,全省法院受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34000余件,同比下降50.8%。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物業糾紛實質性化解,明晰各方主體在物業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引導物業行業強化規范治理、業主自我管理和社區自治,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本次發布案例中,涵蓋了業主新類型權益保障、業主自治管理、物業服務范圍、物業費訴訟時效等問題,旨在為物業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發揮法治宣傳的指引、教育功能,努力推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基層治理新格局。
隨著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戰略的推進,新能源汽車日漸普及。新能源汽車的推廣離不開便捷化充電設備,不僅需要政府支持、推動充電設施建設,也需要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予以引導和協助。在“陳某訴東臺市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東臺市某小區業主陳某購買了該小區地下車庫,東臺市某物業公司經選聘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陳某于2022年1月21日請供電局施工隊在自有車位安裝個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阻攔施工。陳某就此事多次與該物業公司協調,但均被拒絕。故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在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東臺市人民法院認為,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等具有重要意義。充電設施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陳某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與所購汽車配套的充電設施系對車位的合理使用。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業主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的證明,至于案涉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否符合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一審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請。一審判決作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業主知情權作為業主所享有的法定權利,是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蘇州某小區張某等17位業主認為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未履行相應職責,致使小區物業服務缺乏監督,居住環境越來越差,故將業主委員會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業主委員會及物業公司公布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決定及會議記錄,公共收益收入及支出明細,維修基金籌集、使用情況,公共能耗收支明細,業主委員會銀行賬戶明細,并提供相應的原件由其查閱、復印。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認為,業主知情權受法律保護,但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合法行使,相關主體負有協助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業主知情權的范圍,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業主知情權的行使方式包括請求公布和自行查閱、復印,其中,原始合同、發票等因形式限制,業主可通過查閱的方式行使其知情權。最終,法院根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判決業主委員會公布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及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銀行賬戶明細;物業公司公布公共收益收入明細賬目、支出明細賬目以及公共能耗收支明細賬目;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公布維修基金籌集、使用情況。張某等可查閱、復印相關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