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實施以裁定的形式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執行辦法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5-08 瀏覽次數:1215
南京市法院自
以裁定形式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執行方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一百O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對公民、法人單位或其主要負責人都可以予以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以裁定的形式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執行方法是指被執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財產給付義務時,必須按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及時、全面、真實地申報自己的財產狀況,以證明自己沒有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制度。實行以裁定的形式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制度對解決"執行難"問題有重要作用:
一是加大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制裁力度。這一執行方法要求在執行程序開始,被執行人若非立即履行義務,就應負擔申報其財產狀況的責任。即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義務主要表現為:要么主動履行義務,要么真實地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要么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無履行能力,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些都將成為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能否采取拘留、罰款、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證據。
這種用裁定的方式責令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是執行工作的一項創新。明確規定用裁定的方式責令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人民法院對那些拒不申報、不如實申報的被執行人,其行為就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直接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以裁定的形式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制度,將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和執行成本。
三是實行這一制度,加重了被執行人的責任,將會提高案件的自動履行率。被執行人接到人民法院裁定書后,必須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或其他對履行義務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人不申報財產或幫助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則依法予以訓誡、罰款、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將對被執行人形成一種心理上的壓力,迫使其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如果這些財產可供執行,通常情況下,被執行人會主動拿出來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自然也就提高了執行案件自動履行率。
四是教育案件當事人和義務協助人,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以裁定的形式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制度,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的通知,如果被執行人落實了法院的要求,如實申報了財產,如果可供執行的財產能夠滿足案件執行的需要,法院將會很快辦結案件;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落實法院的要求,不如實申報財產,有協助義務的義務人幫助被執行人隱瞞財產,人民法院經過調查,查證屬實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通過這樣一些案例廣大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人也是一次生動的法律宣傳和教育,引導廣大案件當事人遵守法律的規定,自覺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維護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