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困電梯致受傷 物業公司如何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趙純碧 發布時間:2024-12-24 瀏覽次數:314
高層建筑作為城市現代化水平的標志,電梯早已融入了現在人們的生活,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業主在享受電梯便捷性的同時,也可能面臨一些安全隱患。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電梯故障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這天,李先生像往常一樣出門上班,他按下電梯按鈕后發現電梯沒有反應,剛準備通知物業前來維修,就聽見電梯井里傳來微弱的呼救聲。原來是電梯出了問題導致有人被困在了里面。他趕緊打通物業電話,告知了具體情況,并要求物業抓緊過來救人。電梯搶修人員打開電梯門后發現,事故電梯未準確停靠在樓層,電梯與樓層地面存在大約30厘米高度差。而電梯里的姚某已年近九旬,被困電梯近40分鐘,獲得救援走出電梯時不慎跌倒受傷,經診斷為骨盆骨折、左側股骨骨折等。
姚某認為,物業公司對電梯維保不力,造成電梯困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將物業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全部損失。物業公司則認為,公司收到李先生信息后第一時間派出維修人員進行搶修。姚某走出電梯時不慎跌倒受傷,公司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應履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即案涉電梯的維修及養護等管理義務。現姚某因電梯故障被困,走出案涉電梯時摔倒受傷,物業公司對因電梯故障導致的該事故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電梯與樓層地面存在高度差是電梯故障后產生,姚某無法預見,且姚某年近九旬,長時間被困電梯,即便應激反應能力較弱,也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據此,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對姚某的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7萬余元。后物業公司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小區電梯作為公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需要維修時應由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搶修,且維修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具有電梯管理職責的物業公司應當進行審慎的管理及注意義務,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定期檢查電梯內救援按鈕、電話及監控是否完好,盡量避免電梯困人、墜落等突發安全事件的發生,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物業公司可以在小區內開展被困電梯時如何有效自救的相關培訓及展示宣傳,避免電梯故障后進一步的損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