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顧想在現有房產的基礎上另購置一套房產,但因當時其所在地有限購政策,于是小顧經他人介紹認識了吳某,吳某幫其辦理了房屋網簽。2023年,吳某再次聯系小顧,告訴小顧大限購的房產證仍需通過其辦理,否則可能會“卡證”,并且其有辦法幫小顧享受契稅優惠。后小顧找到吳某讓其幫自己代辦房產證,并按吳某的要求支付了6.5萬元。

不久后,小顧收到了吳某寄來的快遞,但發現快遞里面只有房產證,并沒有契稅完稅證明。于是,小顧找到吳某詢問情況,但吳某一直找各種借口搪塞小顧。

小顧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便決定親自去不動產中心查詢房屋契稅繳納情況,然而結果顯示其并未繳納契稅,小顧隨即報了警。

調查發現本案中,除吳某外,還有另外一名被告人伏某。二人經合謀決定通過虛構“大限購的房產證”必須由中介代辦的事實,以代繳契稅為由,通過偽造房屋契稅完稅證明的手段來騙得被害人的契稅款。其中,吳某負責收集被害人辦理房產證所需要的材料,伏某負責偽造契稅完稅證明。

2023年3月至9月,二人通過上述方式共騙得被害人小顧、小李、小張3人契稅款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案發后,伏某和吳某退出全部贓款,并向稅務機關繳納了上述3名被害人產生的契稅滯納金共計人民幣18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伏某、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系共同犯罪。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損失,可從輕處罰。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宣告緩刑。法院以被告人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辦理房產證時應提前了解相應規定,依法依規辦理房產證。如需委托中介機構來辦理房產證,應選擇正規的中介機構,切勿因貪圖小利、圖方便落入詐騙分子的圈套。同時,繳納相應稅費時應至相應政府職能部門繳納,避免通過他人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