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場免不了喝酒,但楊某酒后駕車肇事逃逸,還發生二次事故,酒醒后,一句“我喝斷片了”就能減輕責任嗎?

近日,崇川法院對一名“喝斷片”的酒駕者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

楊某駕車至南通某飯店與生意伙伴聚餐,席間喝了半斤多白酒。散席后,楊某從酒店停車場駛出過程中,所駕車前部碰撞蔡某停放的轎車尾部,但楊某未作停留并駕車離開。楊某駕車行駛至某路口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所駕車前部撞擊同向行駛的沈某所駕小型轎車后部,后又碰撞同向行駛的鮑某駕駛的公交車后部。事發后,鮑某下車查看并將伏在方向盤上的楊某從車內拉出,交警到達現場后將楊某帶走。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對前后兩起交通事故均負全部責任,后一起事故導致小型轎車內沈某女兒受傷;所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其中沈某車損經評估達四萬余元。

到案后,楊某先后三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均表示只記得和哪些人喝酒,但自己“喝斷片了,不記得有沒有開車”“事故也不記得了,感覺左眼有點疼”“清醒時已在公安機關”。

庭審中,楊某面對檢察機關出示的監控錄像、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各方面證據,對自己的酒駕行為及第一次事故的逃逸情節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危險駕駛罪成立,且基于造成事故及逃逸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喝斷片”的辯解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理論,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具有酒后駕駛的主觀故意;交通肇事逃逸也需要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駕車造成了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人楊某辯解自己“喝斷片”后不知道是否開了車乃至發生了事故,實質上是提出了出罪、罪輕的免責事由,但根據具體案情這種辯解是不成立的。被告人楊某酒后能夠坐進汽車駕駛室、發動汽車、駛離停車場并在道路上駕駛了約十分鐘,顯然是有意識的,真“斷片”喪失意識后不可能完成前述操作。第一次事故有目擊證人向公安機關證實,看到肇事車輛碰撞了停于車位的其他車輛并且聽到了明顯的一聲“砰”,按常人標準應當能夠感受到事故的發生。如果因為酒駕者醉酒程度深、感官功能減弱就減免其法律責任,那將違背“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利”的法理。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此告誡廣大司機,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時糊涂酒駕后切勿心存僥幸、對自己的行為避重就輕,面對公安機關的查處應當實事求是、積極配合。也許早一刻查處制止你的錯誤,就能少一次他人本不該有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