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必留份”制度嗎?
作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楊潔 龐凡丁 發布時間:2024-12-23 瀏覽次數:363
當父親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再婚妻子
卻未給親生兒子留下絲毫
法律的天平將如何傾斜?
在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面前
法律又將如何展現其溫情與公正?
案情簡介:
范某與吉某原系夫妻關系,兒子范小某出生后不久,兩人就離了婚。后兒子跟隨母親吉某生活,與范某甚少聯系。2011年,范某與劉某再婚,2021年范某身患重病去世,去世前范某立下了一份遺囑。
根據其生前遺囑,范某所有的房產以及家里的一切財產均由其妻子劉某一人繼承,房屋所有權歸劉某所有。該份遺囑中未有考慮到范小某的遺產份額。
范某去世后,劉某辦理房屋的繼承過戶手續,需要范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范某兒子范小某和劉某共同簽字。不過接到劉某的電話后,范小某并不認可劉某獨自繼承范某遺產的主張,認為這個遺囑有可能不是他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可能一點財產都不留給自己。由于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范某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庭審過程中,原告方提供了被繼承人范某的遺囑原件,以及范某生前自書遺囑過程的視頻。結合相關證據,被告和法院認可了遺囑本身的真實性。
雖然遺囑屬實有效,但是法律也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留了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其的生存權利,也就是必留份制度。
何為“必留份”制度?
01“必留份制度”的定義及本質
“必留份制度”具體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時,必須依法留給特定繼承人一定份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必留份制度”是我國民法典繼承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限制,本質是為了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
02適用“必留份制度”的要件
1.適用的情形是遺囑繼承、適用的對象是遺囑人的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必留份制度”適用的前提是遺囑繼承,適用的對象應當是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且系民法典所規定的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包括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
2.在遺囑生效時,法定繼承人必須同時具備“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
“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獨立勞動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勞動取得必要收入以維持自己的生活。
“沒有生活來源”:是指繼承人沒有固定的工資、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無法有效地從他人或社會處獲取必要的生活資料。具體包括以下人員:(1)胎兒和未成年子女;(2)年老且沒有收入,沒有其他人贍養的老人;(3)身體殘疾不能勞動,沒有其他收入的成年繼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滿足這兩個條件,是以遺囑生效時也就是被繼承人去世時的時間節點為準。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李秀梅: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范小某符合必留份的相關條件。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產的價值和劉某與范小某的實際生活情況,最終裁決這個案涉的房屋由劉某繼承所有,劉某給付范小某相應(比例)的房屋折價款。法律要有溫情有人性,這樣的判決不僅能給當事人保留相應的生存權利,也能讓雙方都感受到法治的溫暖。
一審判決后,雙方對彼此有了更多的了解,均未對判決提起上訴。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李秀梅:我們通過這個案子的裁判,既保護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范小某的權益,又尊重了范某在遺囑中指定其妻子為繼承人繼承案涉房產的遺愿,實現了保護弱勢群體和尊重遺囑自由的平衡。通過該案件的發布及報道,可以讓大眾更多地了解到《民法典》繼承篇中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也呼吁遺囑人在處理自己的遺產時,要更多注重骨肉親情,合理規劃自己的遺產分配。因為法律規定的必留份制度,就是旨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避免更多的法律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