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魚買到二手假貨,銀發消費者主張三倍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楊潔 龐凡丁 發布時間:2024-12-23 瀏覽次數:464
閑魚APP作為阿里巴巴旗下的一款閑置物品交易平臺,自上線以來迅速發展成為國內知名的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為用戶提供了一個便捷、高效的閑置物品交易渠道。
截至目前,閑魚的注冊用戶數已突破6億大關,平臺上的交易活動極為頻繁,買賣成交量巨大。但是作為一個交易平臺,閑魚在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為用戶帶來實實在在的便利和實惠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買賣糾紛。
產生糾紛后,出售閑置二手物品的用戶算不算經營者?物品交易受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呢?下面就讓我們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顧:
陶冶情操享受退休 大爺喜提二手心儀樂器
家住徐州市泉山區的王大爺是一名音樂愛好者,退休后總喜歡約上三五老友前往老年大學欣賞音樂陶冶情操,也一直想著能重拾年輕時的愛好,彈一彈自己拿手的手風琴,讓悠揚的旋律為自己的晚年生活增添一抹亮色。
為了能夠在老友面前露上一手,王大爺挑選起了手風琴,德國霍納手風琴憑借其精湛的工藝和穩定的質量,收獲了王大爺的青睞。為了能更快拿到自己心儀的樂器,經過多方比較后,王大爺于2022年11月通過閑魚交易平臺購買了張某銷售的德國霍納96貝斯二手手風琴一臺,購買價格為9800元。
收到順豐速運寄送來的手風琴后,王大爺仔細查看了該手風琴,發現該手風琴為黑色,與張某在閑魚上發布的手風琴圖片一致。但是手風琴存在一個琴鍵偏高和一個琴鍵歪斜的情況,王大爺隨即向張某反映了這一問題。張某則表示該手風琴為二手樂器,擰一擰琴鍵就下去了,并不影響使用。于是王大爺就點擊了確認收貨,交易完成。
本以為二手手風琴“真香” 不想竟是假貨“鬧心”
以為買到了心儀的手風琴,王大爺滿心歡喜,排練了幾天,便準備去老年大學一展身手。但在彈奏中,老年大學的幾位音樂老師發覺這款手風琴音色不對,和正版的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演奏聲音不一致。
感覺被嘲笑了的王大爺怒氣沖沖地帶著該手風琴找到了徐州霍納手風琴樂團,請老師傅們看了看。經過與多臺同品牌同型號霍納手風琴的對比,王大爺發現在張某處購買的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與正版手風琴在重量、尺寸、商標字體大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也與德國霍納公司產品宣傳手冊上介紹的該款手風琴技術參數(39.4cm*20.5cm 7.6公斤)明顯不同。張某銷售的二手手風琴重量為9.1公斤,尺寸比市場銷售的同款手風琴大一些,商標長度更長,型號標記為雙面膠粘貼上的,而非噴漆而成。
懷疑自己買到了假琴的王大爺提出了退貨申請并說明了退貨理由,張某則以二手商品已經售出,概不退款為由拒絕退貨。雙方訴至法院。
賣家稱二手買賣你情我愿 退貨遭拒后雙方對簿公堂
法庭上,王大爺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張某作為二手手風琴銷售者,可以賣舊貨,但決不能賣假貨。同時王大爺認為張某屬于電子商鋪的經營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低買高賣行為,從事的是商品買賣而非簡單的二手閑置物品交易,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張某則聲稱該手風琴原先是一位音樂學員購買的,因為不想繼續學習演奏手風琴了,于是請自己在平臺上代賣的。因此張某認為自己既不是經銷商也不是銷售者,只是在閑魚上賣的二手貨。對于自己不想要的二手物品,想賣多少價格就賣多少,主打一個心甘情愿,并不存在欺騙。同時閑魚上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王大爺當時也確認收貨了,二手物品已經使用過了,不能再退貨了。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集中在王大爺要求退貨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王大爺要求退一賠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雙方對此爭議焦點無異議。
法院認為,雖然張某銷售的是二手手風琴,但在閑魚平臺上出售時標注的是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因此張某應當保證其銷售的二手手風琴為正規的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實際交易中,張某交付給王大爺的手風琴與正版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在重量、尺寸等技術參數方面并不一致,且張某也無法證明涉案手風琴是正版德國霍納96貝斯手風琴,由此可以證明張某在出售涉案手風琴時存在明知且故意隱瞞情形,應認定張某在銷售活動中存在欺詐行為。此情形下,王大爺要求退貨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經查明,張某自2014年12月開始在閑魚等網絡平臺上銷售二手手風琴,涉及品牌較多、銷售數量較大,而且跨度時間長,應當認定張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本案中,張某自稱案涉二手手風琴是他通過閑魚代賣給王大爺,從中僅賺取500元。由此也可以看出張某并非將自己閑置不用的物品在閑魚上出售,而是一種盈利性的經營行為,符合經營者的基本特征。因此王大爺要求張某退一賠三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判決張某予以王大爺退貨退款,并給予王大爺三倍賠償共計2.9萬余元。張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判決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越來越多的老年人積極參與到消費市場中,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享受消費帶來的滿足與樂趣,同時也為經濟的持續發展注入動力。然而部分黑心商家通過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售賣假貨等欺詐手段,嚴重損害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降低了老年人的消費欲望,破壞了和諧的“銀發經濟”市場。“銀發經濟”的繁榮不僅關乎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更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老年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也應享有公平交易、質量保障等權利。本案中,法院通過支持王大爺的訴求,充分保護了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老年消費者撐腰打氣,讓大家在“銀發經濟”的浪潮中能夠安心消費、放心消費,切實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紅利,安享幸福晚年。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服務的人。其范圍包括法人、其他組織等單位,也包括自然人。張某雖然聲稱自己銷售的是二手閑置物品,但有證據顯示張某的行為模式系以盈利為目的而提供銷售,并非偶然出售個人財產的行為,因此辯稱其不是經營者的理由不能成立。
作為商品經營者,張某就應當對所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商品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摻雜使假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要求商品經營者退貨并給予三倍賠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