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宏杰,男,住江蘇省阜寧縣。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周宏杰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蘇0923刑初87號刑事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周宏杰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因罪犯周宏杰患病,其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作出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本院遂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

經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作出《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周宏杰患高血壓(很高危)、腦梗死等疾病,其病情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經公示、征求檢察機關意見,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周宏杰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