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罪犯唐春梅暫予監外執行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 發布時間:2024-12-20 瀏覽次數:276
江 蘇 省 常 州 市 新 北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唐春梅,女,199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2119920907884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高板街道石桅子社區6組1號。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蘇041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唐春梅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決已生效。
罪犯唐春梅確系哺乳期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唐春梅暫予監外執行(唐春梅的哺乳期至2025年10月8日止)
現將上述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如對公示內容有意見的,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聯系人:譚韞爭
聯系電話: 0519-8519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