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罪犯沈佩華暫予監外執行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 發布時間:2024-12-20 瀏覽次數:335
公 示
罪犯沈佩華,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常州市,公民身份號碼32042119630317621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新橋鎮郭塘村委沈家塘15號,現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白馬公館3幢2701室。
2024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411刑初554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罪犯沈佩華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在交付執行過程中,常州市看守所以罪犯沈佩華患病為由不予收押。現罪犯沈佩華以患病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
經查,罪犯沈佩華患肝癌復發伴兩肺轉移,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沈佩華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上述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如對公示內容有意見的,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反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聯系人:柏法官
聯系電話: 0519-8519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