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沈大龍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4-12-18 瀏覽次數:545
罪犯沈大龍,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三監區服刑。2015年3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2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3月7日刑滿釋放。
2020年8月28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11刑初2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沈大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9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沈大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沈大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