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536號

    罪犯姚志軍,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上海市人,漢族,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7月23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滬0118刑初15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志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31年11月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滬02刑終101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姚志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7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志軍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