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79號

    罪犯陳文,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23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0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陳文及同案犯季月不服,提出上訴,審理期間,季月、陳文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蘇刑終37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季月、陳文撤回上訴。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2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6刑更6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9年2月23日止)。

    罪犯陳文在考核周期內,能夠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曾因私拿公物等嚴重違規行為受警告處罰,經民警批評教育后,能夠反思、反省自身過錯,認識到行為惡劣性。在教育改造上,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踴躍參與監獄、監區組織的各項活動。在勞動改造上,能夠服從崗位安排,認真學習崗位要求,曾因勞動現場衛生差被考核,經教育后能夠保持勞動環境干凈整潔,保質保量完成勞動任務。該犯曾有過嚴重違規行為,能夠深刻反省,改正不足,規范言行,此后一貫改造表現較好,近一年來,能積極靠攏政府,主動向民警匯報思想,改造表現有明顯進步。該犯在考核周期內,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