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加價拒交貨,無理行為惹了“禍”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沈飛 發布時間:2024-12-20 瀏覽次數:356
隨著氣溫下降,羽絨服迎來銷售旺季,服裝加工廠的縫紉機也踩個不停,交貨前夕兩次臨時加價,與定作人僵持不下,定作人無法按約向銷售方交付訂單產品,怎么辦?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委托合同糾紛。
2024年8月至10月期間,甲公司先后委托某服裝加工企業乙公司加工了三批某知名品牌羽絨服,分別簽訂了三份加工合同,約定“逾期交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根據逾期交付的產品數量按照品牌訂單供貨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第一批、第二批羽絨服順利交貨,眼看第三批交貨日期臨近,已經完成加工任務的乙公司卻卡著貨物不放,以甲公司提供的第三批羽絨服物料有誤導致返工為由要求加10元/件。甲公司自知理虧足額支付了加價后的加工費后,乙公司仍然不肯發貨,提出已經交付的第一批羽絨服加工費也要補差價15元/件。甲公司心生不快,認為之前并未就第一批羽絨服有價格爭議且交易已經完成,同時又心急如焚,因為這批羽絨服是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向其采購,如果無法按約交貨,其需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甲公司至當地派出所報警尋求幫助,乙公司仍然不配合交貨,堅信“扣貨”是“殺手锏”。雙方僵持的結果是,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不再接受貨物,與甲公司依法解除了訂購合同。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解除第三批羽絨服加工合同并要求退還加工費、支付違約金。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乙公司作為承攬方,主要義務為按約交付加工好的羽絨服,雙方就第三批羽絨服加工費加價事宜協商一致,甲公司已經支付了加工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對第一批羽絨服加工費補差價后才發貨,于法無據。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定作物,又未能舉證證明甲公司存在過錯,故認定違約方為乙公司,遂判決支持解除第三批羽絨服加工合同、乙公司退還加工費,已加工好的羽絨服,酌定由乙公司自行處理,并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甲公司違約金133430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契約精神,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服裝加工承攬中,承攬人千萬不要利用定作人急于出貨“坐地起價”,莫讓扣留的“貨”為自己帶來賠償的“禍”。只有誠實守信、互利互信才能真正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