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貨車以家庭自用性質投保,發生事故后商業險免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周戴伽宜 發布時間:2024-12-20 瀏覽次數:364
眾所周知,由于營運車輛出行頻率較高、出行的風險相對較大,保險公司對于營運車輛往往收取較一般家庭自用車輛更高的保險費。然而,一些營運貨車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投保時以家庭自用性質投保,結果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按照商業險條款拒賠,導致“省錢”的計劃落了空。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陳某2023年3月購入一輛倉柵式貨車,在給車輛投保時為了節省保費,將自己名下的用于運輸的貨車投保時以“家庭自用”,“少交”保費數千元。車輛上牌后,陳某將該車在貨運平臺注冊,并接單從事貨物運輸服務數月,單筆運費2000-5000元不等,陳某自以為“既省了錢又賺了錢”。
2023年7月下旬,陳某駕車送貨時直行行駛到一個路口時,遇有受害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左轉彎發生碰撞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受害人家屬將陳某及承保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58萬余元。
審理中,保險公司認為陳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受害人家屬主張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當由陳某承擔。
如東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以“家庭自用”投保,但其駕駛的車自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一直在貨運平臺從事有償貨運。保險公司就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通過加粗加黑的形式向陳某進行提示說明,陳某予以簽字確認。遂判令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陳某賠償17萬余元。該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首先,車輛的使用性質是汽車業保險合同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收取保費的重要依據。根據車輛使用性質的不同,家庭自用、非營業企業、公路客運、營業性貨運、出租/租賃等不同用途的車輛在保費的收取上均有不同。陳某以營利為目的營運行為已經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與家庭自用存在本質區別,提高了車輛的出行頻率,相應會增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已經就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說明,陳某明確簽名同意。根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免除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其次,商業保險合同具有合同之屬性,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在投保單使用性質明確可以記載為營運車輛的情況下,投保人卻選擇了家庭自用,那么其就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因此,陳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試圖逃避“更高”保費的行為首先就從根本上違背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且在事故發生后陳某仍在從事有償貨運,違反誠信原則,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當由陳某自行承擔。
【友情提示】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無論是注冊網約車,還是“貨拉拉”,都非常方便,一些家庭用車也加入其中,開始從事拉載活動,但是在車輛投保方面,或是因為認識不足,或是基于保費的考慮,投保人并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能依法或依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加強提示說明工作,另一方面投保人也要根據車輛實際使用用途誠實選擇投保險種,合理分擔行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