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楊某在駕駛小型汽車行駛的過程中,追尾了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新能源汽車,致使李某受傷,兩車損壞。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李某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其駕駛的新能源汽車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李某將楊某及楊某駕駛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52天的停運損失16800元。

難點分析:

李某在事故發生后入院治療,并未立即將車送去修理。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才將車輛送去修理。另事故發生后,李某與保險公司就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事宜理賠完畢。本案中,爭議焦點一:李某已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保險公司已賠償誤工費后,李某能否主張停運損失。爭議焦點二:停運時間是否應該將李某治療時間納入停運時間。

法官說法:李某駕駛車輛系營運車輛,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即本案中楊某簽署保險合同時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后,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停運損失如要支持,應由被告楊某承擔。對爭議焦點一,誤工費與停運損失分屬不同的賠償項目,原告李某可同時主張,但考慮到本案中案涉營運車輛只有李某一人駕駛,上述兩項賠償項目具有關聯性,故原告的主張可部分支持。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李某雖因案涉事故入院治療,但在其住院三天后即出院,說明原告傷情并非嚴重到無法駕駛車輛,即使原告因案涉事故無法駕駛車輛,其也可通過聯系4S店等方式將車輛送去維修,故原告住院期間不應納入停運期間考慮。但是合理的事故協商處理期間應納入停運期間,故法院支持原告停運時間為24天。一審法院判決后,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