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4-12-19 瀏覽次數:292
罪犯曾春鳳,女,1995年2月5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務工,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396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春鳳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022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2)蘇1202刑更9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因曾春鳳系懷孕婦女,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自2022年10月8日起)。
2023年2月18日,罪犯曾春鳳生育一子,其以處于哺乳期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蘇1202刑更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粵0307刑更2號《收監執行決定書》,因罪犯曾春鳳于2024年2月17日暫予監外執行期限屆滿,尚有剩余刑期未執行,決定將罪犯曾春鳳收監執行。2024年3月26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函告本院,罪犯曾春鳳已懷孕,未能收監執行。
2024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24)蘇1202刑更5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因曾春鳳系懷孕婦女,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11月21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司法局致函本院告知罪犯曾春鳳已于2024年11月7日生一子。2024年11月27日,罪犯曾春鳳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對罪犯曾春鳳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征求意見的函》,征詢對罪犯曾春鳳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復函,建議我院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
經審理查明:罪犯曾春鳳于2024年11月7日生一子鄧章成。該事實有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曾春鳳相關情況的告知函、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經查,罪犯曾春鳳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曾春鳳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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