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19 瀏覽次數:1015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40號
罪犯周某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江西省湖口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8年3月6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21刑初1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1853689.11元,退賠相應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保健品、文件資料、電腦、手機、U盤等物品均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蘇06刑終13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對該犯的量刑部分,以罪犯周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五千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3日交付執行。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8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
罪犯周某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追繳贓款人民幣1853689.11元,退賠相應被害人,部分履行5萬元。2024年6月19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2018)蘇06刑終134號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某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