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惹糾紛,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管宇軒 辛俊雅 發布時間:2024-12-19 瀏覽次數:350
現實中,基于購房資格、銀行貸款問題等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住房的現象時有發生。一定程度上,借名買房能夠實現部分人群的購房需求,但也存在諸多法律風險。近日,如東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借名買房糾紛。
基本案情:2020年,張某擬購買商品房一處。因被限制貸款,張某便與好友王某協商,由王某代為出面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以外的款項由王某辦理銀行貸款支付。對于商品房購買后過戶等后續事宜雙方未有書面或明確約定。支付首付款后,王某稱銀行貸款未能辦好,張某即籌措房屋尾款交付王某,希望將案涉房屋房款付清并辦理過戶。但王某在收到轉款后卻將案涉房屋辦理抵押貸款,并將貸款自用。張某多次要求王某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王某卻以雙方之前存在經濟糾紛為由拒絕過戶。張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協助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官裁判: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購房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看,張某和王某一致認可由王某出面簽訂購房合同及辦理銀行貸款手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因限貸問題無法獲得貸款導致購房行為無法實現,商議借王某名義購買案涉房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從購房款的支付情況來看,張某支付了首付款及后期房款,全部房款由張某支付;從案涉房屋的實際占有情況看,案涉房屋進戶門鑰匙由張某掌控,王某并非房屋真正所有人而僅是登記人。綜上,本案張某和王某之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張某是房屋的真正的權利人,王某應當協助張某辦理過戶手續。
最終,經法院調解,王某還清了案涉房屋的抵押貸款,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內將房屋過戶至張某名下。
法官說法: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涉及借名買房糾紛,應當由主張借名買房關系存在的一方對房屋的出資情況、占有使用收益情況、房屋資料的持有情況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一般來說,在合同主體適格、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相關權益,但也存在法律風險。對于借名人來說,如無法證明借名購房事實,可能會喪失向出名人主張過戶的權利;如借名購買的是政策保障性房屋,借名買房合同可能會因侵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如出名人因陷入其他債務糾紛,可能會導致房屋被保全、拍賣等。對于出名人來說,若借名人不按時歸還按揭貸款,其存在征信受影響、被銀行起訴等多重風險,個人財產易受到損失。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多,廣大群眾一定要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購房,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造成房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