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容行業亂象所引發的各類糾紛有所增長,個別商家甚至打著“零息”或“低息”的幌子誘導缺乏生活經驗和判斷能力的學生辦理美容貸以獲取利益。對于商家的上述行為,應如何從法律上予以規制?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學生“美容貸”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

2023年4月,大學生小杜在某美容店接受服務,店員稱檢測到其皮膚存在嚴重問題,極力推薦購買祛痘產品及服務。因小杜無經濟能力,店員又向其推薦了免息貸款。最終雙方協商產品及服務金額為14780元,并簽訂了祛痘協議書。小杜在店員的指導下通過辦理線上分期貸款的方式支付了服務費,美容店在協議書上書寫了總價原為18780元,優惠后為14780元,差價為貼息部分等內容。然而,小杜接受幾次服務后,皮膚狀態不僅沒有明顯改善,還感覺皮膚不適,并偶然發現自己的合同價格高于其他客戶,辦理的貸款手續費年利率高達23%左右,遂以遭受欺詐為由將美容會所訴至吳中法院,要求撤銷合同,由美容會所返還14780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杜與某美容會所之間存在生活美容服務合同關系,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美容會所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該會所明知小杜的學生身份,沒有還款能力,仍通過免息的說法誘導其進行消費,并單方面對產品、服務進行定價,將其中4000元解釋為貼息,該行為限制和剝奪了小杜對于商品價格的協商權和支付方式的選擇權,導致其對交易的真實成本產生誤解。另外,該會所自認其與貸款公司存在合作關系,應明知案涉貸款合同以及相關政策均規定,在校學生不能作為網絡貸款的主體,但美容店為促成交易,未如實將該規定告知小杜,侵犯了其知情權。綜上,某美容會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小杜對于合同簽訂的后果產生錯誤認識,其行為構成欺詐,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祛痘協議書,并由美容會所向小杜返還所收取的款項。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美容店已自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在校園貸已被明令禁止的情形下,美容店仍故意隱瞞服務的真實價格及貸款利息,將學生作為其“收割”對象,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消費者應加強學習金融知識,通過正規渠道辦理消費貸款,避免被誘騙辦理高利貸款的情況;另一方面商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誠信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