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美系某自媒體平臺網紅博主,在平臺有著25.7萬的粉絲,其日常分享的美食與個人穿搭照片累計獲贊與收藏378.5萬。一日,小美在瀏覽某網絡服裝店鋪時,驚訝的發現該店鋪在未經自己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五張自己的肖像圖片用于宣傳、推廣和銷售產品,商品單價分別為79.46元和237.1元。自覺不可思議的小美第一時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貿易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主動刪除侵權鏈接、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告某貿易商行未經小美同意,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中使用其肖像照片用于宣傳、推銷其銷售的商品,該行為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小美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結合小美的知名度、案涉商品使用小美肖像的方式及該行為給小美所造成的影響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在其網絡店鋪首頁顯著位置,登載經人民法院審核后的致歉聲明,向小美賠禮道歉,并保留至少七日。對于小美訴請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因小美未舉證證明相關損失情況,且根據現有證據,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同時考慮到被告使用的是小美已經公開的照片,且是在單一商品鏈接中銷售使用,案涉商品銷售數量較少,影響范圍較小,故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可能給小美造成的損失、被告的獲利數額及小美為制止侵權的支出,酌情判決被告某貿易商行向小美賠償8000元。

案例評析

信息網絡時代,自然人的肖像不但集中體現其人格利益,還潛藏著不容忽視的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肖像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直接關聯到自然人作為獨立個體的人格尊嚴及其社會評價,是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未經肖像權人明確許可或缺乏合法正當的理由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即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是否實際給肖像權人造成損失并非認定侵害肖像權的考量因素和必要條件。本案中,某貿易商行未經小美同意,擅自將小美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的照片用于宣傳自家網絡店鋪的商品,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權,故而被判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