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假建字第11號

    罪犯高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0年8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02刑初4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已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基本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同意接收。罪犯危險性評估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