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假建字第12號

    罪犯鄧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吉林省琿春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111刑初1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鄧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四萬六千八百五十六元二角五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蘇11刑終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鄧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6856.25元全部已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若被調查人鄧某女友能夠對其進行監管,則可以在我轄區進行社區矯正。罪犯危險性評估再犯危險等級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鄧某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