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傷后,受害人與肇事方已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二十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賠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發生在200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最終支持了受害人的合理訴求,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為受害人窘困的生活點燃了新的希望。

2002年,被告某公司的駕駛員張某駕駛公司車輛與原告陳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陳某一級傷殘、半身截癱。張某在事發后逃逸,被交警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某公司一次性賠償陳某包括醫療費、20年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54萬余元,某公司也按約給付了賠償款。

然而二十多年后,陳某因該事故導致的嚴重傷勢致其無法生活自理,疾病纏身。但殘疾補償金賠償期限已過,無收入來源的陳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2023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繼續給付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17萬余元。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陳某再次主張相關費用有違調解協議,不同意賠償原告陳某的訴請損失。

通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事故經過和賠償協議的簽訂情況,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陳某的護理依賴程度和后續診療項目進行了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調解協議載有“事故調解就此結案,今后雙方無涉”,從文義看,具有一次性處理結束的意思,但并未明確包含陳某20年后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超過確定的賠償年限,賠償權利人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相關費用。

綜上,法院支持了陳某的部分合理訴求,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超過原定給付年限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共計545740.5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被告某公司按照判決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受害人的長期損失應予全面賠償

生命應予尊重,權利應予保護。基于損害填平原則和社會公正性,對于受害人的長期損失,侵權人應予以全面賠償,賠償的范圍、數量應與加害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相當。受害人的實際生存期限超過定型化賠償確定的期限,其如果不能再主張相關權利,顯然不公平,有悖于該原則。陳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重殘,癱瘓半生,實屬不幸。本案的判決不僅為陳某提供了必要的經濟支持,也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關懷。該案也提醒我們,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應充分考慮受害人的長期利益,避免一次性賠償帶來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法院在處理涉及公民生存權的糾紛時,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盡最大可能保護受害人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讓司法之光照亮每一個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