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到期或解除,營業執照遲遲不遷出,房東怎么辦?
作者: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吳帥 徐振宇 發布時間:2024-12-13 瀏覽次數:353
商鋪租給人家開烤肉店,經營半年后就開始賴租金,店主既不交租金也不交房,還不注銷或遷出營業執照,房東怎么辦?
某公司與陳某簽訂一份《商鋪租賃合同》,將南通市崇川區某項目商鋪出租給陳某用于經營餐飲,租賃期限為4年。雙方在合同中對裝修免租期、租金標準、支付期限、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特別約定了延遲注銷證照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陳某向該公司交納了相當于租賃期內起始月租金兩倍的款項計6984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公司按照約定向陳某交付租賃商鋪。陳某以租賃商鋪為注冊地登記設立某烤肉店,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經營半年后,陳某便開始拖欠租金,且經公司催款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據此,該公司訴至崇川法院,請求解除案涉租賃合同、返還租賃商鋪,并支付欠付租金、免租期租金及違約金。因陳某遲遲未返還租賃商鋪,且其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一直沒有從涉案商鋪遷出,公司另請求陳某承擔延遲注銷證照的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與陳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陳某遲延支付租金,且在出租人請求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陳某時解除。
合同解除后,陳某應及時返還案涉商鋪并支付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費,房屋占有使用費應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免租期租金可依據實際租賃期限與約定租賃期限的比例折算,對于超過部分可按比例由陳某承擔。
租賃合同終止后,注銷租賃房屋項下注冊的營業執照屬于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但陳某一直未注銷或遷出營業執照,且繼續經營使用案涉房屋,確給該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應予賠償。結合《商鋪租賃合同》關于延期注銷執照的違約條款及對公司產生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相關違約金175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商鋪被承租后多用于注冊公司、個體工商戶進行經營,在租賃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承租方應當返還租賃物,其中亦包括將自己營業執照中的住所地及時遷出,此屬合同的附隨義務。若工商注冊地址未遷出,可能將影響該商鋪的后續出租及經營,一定程度上影響出租方對于該商鋪的租金收益。若因此造成糾紛,應結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由承租方適當彌補在繼續使用該商鋪注冊經營期間給出租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對于需要在房屋上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租賃合同解除后遷出工商注冊地址的責任條款,例如可以約定一定的履行期限及違約金,或約定由承租人預先支付一定的履約保證金。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二條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以上條款賦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登記部門要求更正及舉報的權利。承租方亦應遵循誠信原則按期將注冊地址遷出,否則應賠償出租方損失。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注冊地址未遷出的,出租方也應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