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支付未成功,480元香煙款能否被追回?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鄭慧 發布時間:2024-12-12 瀏覽次數:449
如今,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等多種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深入到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但移動支付快捷便利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麻煩。譬如在付款時網絡延時、或者商家疏忽等原因,未能及時查驗收款情況導致賬款未實際到賬。近日,靖江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手機銀行二維碼付款未能成功到賬,加油站員工墊付貨款后向顧客追償的案件。
日前,某加油站便利店在月底核對賬目時發現一筆收款存在問題,原來是顧客楊某買了480元香煙,便利店未收到貨款。工作人員調取監控發現,當天凌晨,楊某來到便利店購買香煙,并要求使用某銀行手機銀行二維碼掃碼支付,而便利店員工告知其店內未開通網銀支付,并拒絕了楊某。幾分鐘后楊某返回,堅持要求店員試一試。無奈之下,店員嘗試掃碼,隨后收銀機打印出了“練習單”,店員以為支付成功,便讓楊某帶著商品離店,但實際該筆款項并未入賬。事后,作為該加油站站長的丁某,出于對工作負責的態度,主動向公司墊付了該筆貨款,并主動多次聯系楊某,向其解釋事情的原由,希望其能返還丁某幫其墊付的480元,但均被楊某拒絕。為此丁某通過公安機關報警,但楊某依然不承認自己沒有付款,并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無奈之下,丁某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返還墊付的香煙款。經開庭審理,被告楊某無正當理由缺席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了事發當天楊某使用的銀行賬戶,果然未發現此筆香煙款。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向丁某支付不當得利款480元。判決后生效后,丁某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收到了480元。至此,丁某的一樁心事總算了結。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監控視頻及法院依職權向銀行調取的交易明細,可以證明被告在便利店購買貨物未支付貨款的事實。原告提供的加油站出具《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出于履行加油站站長職責的主觀目的實際墊付貨款480元的事實。原告墊付貨款的行為,使得被告在與加油站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義務歸于消滅,被告構成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情形。原告墊付貨款產生的損失,與被告取得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取得利益。
最后提醒大家,手機支付為生活提供了便利,商家和顧客在交易時,需核實金額、到賬情況,避免發生糾紛。顧客如發現未付款,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應當及時支付未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