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為預訂房屋向房東支付的款項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房子不租了,這筆錢能不能退?又該如何退?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

2023年4月,老張在網絡平臺看到一則招租信息,通過出租方小李介紹,老張有意租下這處辦公用房,于是直接通過微信向小李付了5000元。還未等到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小李便聯系老張稱房子不對外出租了。老張想問小李要回這5000元,卻遲遲得不到答復。老張故而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根據“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法庭上,小李辯稱老張轉賬的時候明明備注的是“訂金”,這5000元應該屬于預付租金,現在房子不租了,最多返還老張5000元。老張堅稱,即便這5000元備注了“訂金”,但小李出爾反爾的行為影響了其辦公經營,要求小李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張與小李就租房一事僅達成初步意向,轉賬5000元給小李時,明確備注了“訂金”。訂金不具有擔保的功能,收取訂金一方應當返還。但小李這種不誠信的行為的確給老張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最終老張與小李協商一致,小李返還老張訂金5000元,賠償損失1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民法典的這一規定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定金罰則”。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給付定金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若一方違約,則根據“定金罰則”來承擔違約責任。

而“訂金”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的性質一般等同于“預付款”,屬于支付方式的一種,不具有擔保的功能。訂金的法律后果具體要結合合同內容、交易習慣來確定,若交易失敗,收取訂金的一方應當返還訂金。需要注意的是,返還訂金并不意味著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反之,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

“定金”與“訂金”一字之差,產生的法律效果卻天差地別。大家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精準用詞,結合款項性質準確定義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