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從山東省鄄城縣到江蘇省鎮江石打工的打工妹姬麗霞4月28日接到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她的工傷案件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裁定準許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照原審判決執行。即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姬麗霞各項工傷待遇合計106785.50元
2004年10月山東省鄄城縣的打工妹姬麗霞到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工作,當時公司沒有和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她辦理工傷保險。
2005年7月1日,姬麗霞在工作中跌倒受傷,致下頜骨多發性骨折,牙創傷性脫位、頦部軟組織挫裂傷、牙折、右下齒槽神經損傷,送鎮江市中醫院治療。2005年7月2日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五九醫院住院治療,至9月6日出院,住院66天。期間在鎮江市中醫院發生醫療費用4534.85元、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五九醫院發生醫療費用13600元,合計發生醫療費用18134.85元,此款公司已支付給姬麗霞。姬麗霞住院期間,公司未派員陪護,由姬麗霞家人自行護理。
姬麗霞于2005年10月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12月30日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姬麗霞為因工負傷。2006年7月24日,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確認姬麗霞構成傷殘八級。
姬麗霞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80元/月。工傷發生后,姬麗霞即未到原單位上班。公司按680元/月標準,支付了她6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4080元。
姬麗霞于2006年9月22日向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終止勞動關系,并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仲裁裁決:姬麗霞和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于2006年9月22日終止;2、公司支付姬麗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69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63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4870元、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080元、護理費20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3.50元、交通費112元,合計106785.50元。
此后該公司不服仲裁,于2007年1月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公司不應支付姬麗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調解未成。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本案中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應當為被告參加工傷保險。在原告未為被告參加工傷保險期間,被告發生工傷的,原告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被告各項工傷待遇。2006年在被告向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過程中,被告已明確提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原告起訴要求確認其不應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2007年3月14日京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姬麗霞與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于2006年9月22日終止。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姬麗霞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69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632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4870元、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4080元、護理費201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3.50元、交通費112元,合計106785.50元。
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二審過程中,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遂裁定準許鎮江某塑業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照原審判決執行。
該案再次提醒有關企業,要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為職工上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所以,建議用人單位應及時繳納保險費用,這不僅有利于職工權益的保障,對單位也是有利無弊,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單位的責任就轉由社會來承擔了。勞動者在發生糾紛要及時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不了解的要及時向有關勞動保障部門和法律工作者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