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前夫婚內出軌生子 索精神賠償獲支持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楊艾 發布時間:2019-04-19 瀏覽次數:629
女子離婚后發現,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并在雙方離婚前一個月,便與他人生下兒子,于是盛怒之下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判處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張某與李某(女)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從2016年開始,丈夫張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到2017年11月初,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并自愿承擔撫養費,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時有探望權,夫妻共同財產也分割完畢。
后經查,張某與孫某在前者離婚的前一個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記結婚。
知曉上述情況后,李某認為張某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而孫某的行為亦對其造成了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根據我國社會公眾從習俗、傳統角度對婚姻家庭的認識,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傷害往往是非常嚴重的。違反忠實義務的賠償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張某在與原告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瞞原告,與被告孫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行為,并生育一子,原告對此無過錯。現原告與被告張某雖經法院調解離婚,但被告張某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定義務,還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被告張某的過錯程度以及其他實際情況,酌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
此外,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連線】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張某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對原告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情感和精神傷害,盡管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是原告卻遲遲無法走出陰霾,法院依據法律,酌定賠償金額2萬元,既考慮了被告王某的承受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撫了原告的情緒,希望雙方在離婚后,能夠盡早開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