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91刑更11號

 

罪犯呂留洋,男,1980年12月21日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

本院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蘇0591刑初349號刑事判決,對罪犯呂留洋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期間罪犯呂留洋以其患有嚴重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了病歷資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經查,罪犯呂留洋所患腸息肉(癌變)摘除術后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

本院認為,罪犯呂留洋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據此,依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罪犯呂留洋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