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某杰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921
罪犯伍某杰,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四川省開江縣人,初級中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四監區服刑。
2015年11月26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錫刑初字第000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伍某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蘇刑終3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日交付執行。2019年12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27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2021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44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2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伍某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未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伍某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減為二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