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海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957
罪犯吳海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江蘇省如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860707699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2018年5月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2019年8月29日刑滿。
2021年8月10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30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海峰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1749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吳海峰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未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1749元(已履行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海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