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86號

    罪犯胡根海,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福建省安溪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612021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一監區服刑。2009年4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9年6月26日刑滿釋放。

    2022年6月24日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91刑初1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胡根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蘇08刑終111號刑事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胡根海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胡根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