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16號

    罪犯潘賢輝,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廣西省蒼梧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504212000011070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2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323刑初2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潘賢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潘賢輝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蘇13刑終1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潘賢輝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已履行;繼續追繳被告人潘賢輝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潘賢輝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