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金寧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03
罪犯金寧,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遼寧省本溪市人,朝鮮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105221983072835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5刑初27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寧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金寧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寧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