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吳志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55
罪犯吳志崗,男,1993年4月9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319930409861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4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24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吳志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5日止)。
罪犯吳志崗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性侵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志崗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