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07號

    罪犯程耀,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08021983062603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2年2月28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04刑初3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程耀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繼續追繳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123.9911萬元發還被害人。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6月10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刑終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程耀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未履行,繼續追繳剩余違法所得人民幣123.9911萬元發還被害人未履行,2024年6月14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程耀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