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58號

    罪犯徐旭東,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96061802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0年3月2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3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旭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蘇13刑終1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旭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徐旭東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履行)。綜合考量該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徐旭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