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李中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20
罪犯李中舉,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97030211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21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三百元。
2021年11月10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2刑初4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中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3.39978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蘇12刑終1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中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未履行),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3.3997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中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