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黃一銘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04
罪犯黃一銘,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廣東省電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4092319931003197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9年12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02刑初5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一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1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43.34723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蘇13刑終93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該犯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9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1年5月6日止)。
罪犯黃一銘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履行二萬五千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543.347234萬元(已履行人民幣270.974019萬元,其余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一銘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