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趙興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86
罪犯趙興,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310261994100423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5年11月20日曾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2020年7月17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6月8日刑滿釋放。
2022年7月18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1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興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趙興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興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