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榮卓偉,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41230263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23年5月22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6年2月5日刑滿釋放;2016年11月1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于當日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三年。

    2018年11月29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2刑初9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榮卓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人民幣六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蘇13刑終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9日止)。

    罪犯榮卓偉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榮卓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