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李軍,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03021979081115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9月23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刑初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蘇刑終111號刑事裁定,撤銷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8刑初21號刑事判決關于上訴人李軍、羅卡、曾永忠、唐沅明、曾志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判決部分,發回重審。2022年4月9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民刑初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軍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100萬元(判時已履行人民幣141萬元,法院已執行人民幣15.094628萬元)。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軍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