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金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20
罪犯金李,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41990031315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15年11月17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2015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貳仟元;2017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貳仟元;2018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貳年。
2019年3月6日江蘇省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91刑初15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后因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以(2020)蘇1311刑初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023年2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10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止)。
罪犯金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人民幣0.6萬元)。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具有四次以上劣跡惡習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李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