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周歡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197
罪犯周歡,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漢族,文盲,公民身份號碼41148119890204541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17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21年3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8月3日刑滿釋放。
2022年6月15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12刑初20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周歡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周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綜合考量罪犯前科情況以及本次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周歡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