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姚剛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09
罪犯姚剛,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江蘇省海安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2119680217071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04年2月曾因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23日曾因嫖娼被海安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四百元
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21刑初5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222.640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5月13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以(2019)蘇0621刑初17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于2019年6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2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罪犯姚剛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234.6405萬元(已履行5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剛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