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98號

    罪犯樂皓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上海市黃浦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77071628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1996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6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4刑初5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樂皓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一千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420.323313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樂皓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一千元(未履行),繼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420.323313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樂皓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