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樂皓峰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12-06 瀏覽次數:214
罪犯樂皓峰,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上海市黃浦區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77071628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1996年9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22年6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84刑初55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樂皓峰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8年12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一千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420.323313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3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樂皓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十萬一千元(未履行),繼續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420.323313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樂皓峰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