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96號

    罪犯何林,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7406243378,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1999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3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6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2021年10月9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07刑初41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9.2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何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9.2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林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